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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6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的監(jiān)管,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聯(lián)合印發(fā)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做好推行工作。
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要求,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時,應參照《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要求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招標代理資質(zhì)證書。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通知還要求,《通用條款》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專用條款》應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的原則。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將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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