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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險
1.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業(yè)主;承包商;技術顧問;其他關系方。
2.保險項目包括物質損失部分、第三者責任及附加險三部分。物質損失包括:
(1)建筑工程。主要保險項目。該部分保險金額為承包工程合同的總金額,也即建成該項工程的實際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人工及施工設備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
(2)業(yè)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3)安裝工程項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機器設備安裝工程項目。該項目的保險金額為其重置價值。所占保額不應超過總保險金額的20%。超過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率計收保費;超過50%,則另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4)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
(5)場地清理費。
(6)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
(7)業(yè)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3.保險人對以下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yǎng)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fā)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已將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財產列入保險范圍,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