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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2014-08-07 15:0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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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法字[1997]52號

頒布日期:19971028實施日期:19971001頒布單位:財政部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jīng)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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