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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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基礎與法規(guī)知識點:土地利用計劃編制的方法

2014-03-03 17:31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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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問題】土地利用計劃編制的方法是什么?

【解答】我國目前土地利用計劃的編制,采用自上而下、上下結(jié)合的方法進行。

1.上報計劃建議數(shù)

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tǒng)一部署和計劃控制指標,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參考基期(本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提出本行政區(qū)域計劃期(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劃建議數(shù)(預報數(shù)),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使用土地,涉及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兩類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劃建議。計劃建議在報國土資源部的同時,應當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劃建議,應當于每年11月20日前報國土資源部。

2.下達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地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的基礎上,綜合平衡,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務院批準。編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于上一年度12月10日前報國務院經(jīng)批準后下達到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由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城市和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以指導它們的計劃編制。

以上內(nèi)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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