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1、《森林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2、重要條文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yǎng)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yè)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huán)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huán)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qū)的森林。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zhèn)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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