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附屬設施。這是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權利內容。“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1)轉讓、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轉讓、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給村外人員的,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并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否則無法轉讓。
。2)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F行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2008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146號)首次明確了依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合法地位,規(guī)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4)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fā)生變化,并涉及到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應當到我國房屋管理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同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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