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場作為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市場的一般規(guī)定性。但是,土地是一種特殊形態(tài)的商品,具有區(qū)別于一般商品市場的特征,這些牲表現如下:
。1)交易實體的非移動性:土地在交易過程中,交易對象不移動,只發(fā)生貨幣運動和使用者的移動,其實質是土地產權契約的交易。
。2)土地市場的地域性。
。3)土地市場的壟斷性。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位置固定性,以及土地市場的地域性分割,導致地方性市場的不完全競爭和土地價格不完全由供求關系來決定,加之土地交易數額較大,所以土地市場容易形成壟斷。
(4)流通方式的多樣性:土地作為耐用、高值商品,由使用期限長短、利用方式、開發(fā)程度、收益高低的不同組合,創(chuàng)造出多種不同形式的土地權屬、利益關系,以打破市場流通的局限,滿足不同層次的需要。如除買賣出價外,租賃、分割轉讓、分期付款、產權交換、拍賣、招標、協議成交、抵押等交易方式在土地市場中相當普通。表明了土地市場流通方式的多樣性的特點,是土地市場特有的。
。5)土地供給彈性小。土地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土地的自然供給完全無彈性,土地的經濟供給彈性也很小。因此,在一定地域性市場內,土地價格主要由需求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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