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國土地法(四)
第三部分 私人所有權的制度
第七章 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1分部 所有權利益的享受
第85條:除非法律禁止,不動產所有者有使用、享受和處置其財產的排他和廣泛的權利。
第86條:財產所有者不可以傷害、妨害或干擾第三方(尤其是其鄰居)使用其財產。正常合法的使用財產不視為妨害。
第87條:除非法律禁止,土地的所有者可以自愿種植、開發(fā)和建筑任何事物。依本章第三部分,對其開發(fā)或建筑有所有權。
第88條:依其使用目的和本法,不動產所有者可自由對其財產進行開發(fā)或變更原始形式或結構。
第89條:本法所稱的改變不動產的原始性質或結構包括:清除土地、森林和耕作物,填土,平山、挖土,開發(fā)礦產或碼頭,建水庫,農業(yè)用地城市化,發(fā)展工業(yè)區(qū)和工廠等。
第90條:只要不違反本法第88和89條,地面所有者應是其地下、地下挖出物的所有者。地下的界限應按地面的垂直線確定。
但是,所有者不能對其發(fā)現(xiàn)的雕像、信物和古董要求所有權。上述作品是國家遺產的一部分,應交還文化部。
第91條:除特別法規(guī)定的電線、電訊線外,地面所有者也是其財產上空和永久附著物的所有者。他可以砍斷鄰居伸入其財產的樹木的枝杈或收獲其果實。但是,他不可以禁止飛機飛越其財產。
第92條:依本法第五部分,不動產所有者可訂立以該財產為擔保的合同。
第93條:依本章第二、三部分,財產所有者可以管理該財產產出物、自然或人工附著物。
第2分部 獲得所有權的孳息和產品
第94條:不動產所有者有權獲得其財產的所有種類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人工孳息。自然孳息是從土地自然長出或人工培育出的果實。人工孳息是資本利得、利潤和利息。
第95條:源于土地耕作的果實屬于其土地所有者,只要他向第三方支付了耕作、勞動和種子費。
第3分部 所有權的增值
第1小分部 人的行為造成的增值
第96條:如無相反證據(jù),在地上或地下進行的建筑、工程應視為其所有者支付、完成,其成果屬于他。
第97條:如建筑、工廠或改進的材料不屬于土地所有者,他應向材料所有者支付材料費用。如所有者毀壞材料,應賠償,但材料的所有者無權拆遷已完的工程。
第98條:如第三方惡意用材料進行建筑和改進,土地所有者有權選擇保留其材料或勒令第三方拆除。
如土地所有者要求拆除惡意建筑,第三方應無償支付拆遷費用;如拆遷對土地所有者造成任何損害,應賠償。如所有者欲保留該建筑,必須支付材料和人工費,無論其土地是否將增值。但是,如第三方依本法第38條善意建筑,所有者不能要求拆除上述建筑。他有兩種選擇,要么支付材料和人工費,要么支付相當于土地增值部分的價金。
第2小分部 人工增值
第99條:河流、支流或河床孳生的淤泥可被認為沖積的土壤。沖積土壤應使河沿岸土地的所有者受益,無論其是否可通行或航行。如果是可航行的或可漂浮的,所有者應依法保留河沿岸的曳船道。
第100條:因水流從河的一岸沖積到另一岸的土壤,另一岸的土地所有者受益于沖積的土壤,失去土壤的所有者不能要求歸還。
第101條:如果河流、支流或渠道,無論其是否可航行或漂浮,因突發(fā)的大水造成大面積的可辨的河岸的土地流失,流入到下游或對岸,失去土地的所有者可在事發(fā)后一年內要求歸還土地;超過此時限,除非獲得土地的所有者已不再占有,否則無權要求。
第102條:在支流或渠道中新形成的可航行或可漂浮的任何土地增值應屬于國家。
第103條:在支流、渠道或河流中新形成的不可航行或不可漂浮的任何土地增值應屬于河岸土地的所有者。如土地增值未能在一岸排他地形成,應以河中心為分界線歸屬兩岸的所有者。
第104條:如果河流、支流或渠道形成的新水道分割并帶走了河岸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形成了島嶼,即使河流、支流或渠道中的島嶼是獨立的,原土地所有者仍有所有權。
第105條:如果可航行或可漂浮的河流、支流或渠道廢棄原水道形成新水道,河岸的所有者可獲得已干涸的河流、支流或渠道的所有權。應省或市主管機構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原水道的土地價值應由該地的省或市的法院指定的專家確定。
如原河岸土地所有者不愿以專家的定價獲得土地,主管機構應公開拍賣。拍賣所得應在被淹沒土地的所有者間分配。
第4分部 不動產的租賃
第106條:不動產所有者可以向其他人租賃。租賃合同是不動產所有者臨時將財產交予他人,以規(guī)定的租金、租期為對價的合同。不動產租賃合同也稱租賃協(xié)議。
租賃有兩種形式:不定期租賃與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包括短期附加續(xù)租選擇權的租賃和15年以上的長期租賃。
第107條:不定期租賃與可續(xù)租的短期租賃形成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個人關系。如果有所有者的明示同意或授權,可以分租。
第108條:長期租賃形成不動產的權利。上述權利可有價轉讓或繼承。如果不損壞或根本改變其原有性質,可以改善并改變長期租賃的財產,除非租賃協(xié)議中特殊規(guī)定。租賃期到,出租人或其繼承人無需對承租人所做的改善進行任何補償就完全獲得所有權。如果承租人符合本條第2款,出租人或其繼承人無權強迫承租人將不動產返還原狀。
第109條:租賃合同應按當事人意愿、現(xiàn)存法律、通用規(guī)則制定。租賃合同應為書面?陬^租賃應視為臨時租賃,只要在相當于租金支付期前通知,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
第110條:在占有不動產前,承租人應按與出租人的租賃協(xié)議了解不動產的狀況。在開始占有前未檢查不動產的狀況,推定為其狀況符合租賃協(xié)議。租賃財產不應含有不適合正常使用的潛在缺陷。
第111條:承租人負責財產的正常維護,除非租賃有相反規(guī)定,租期屆滿他應將財產恢復原狀并負責因濫用造成的損失費用。
第112條:承租人必須禁止進行任何違反租賃協(xié)議可能阻礙或中止出租人安靜享受權的行為。
第113條:民用、商用、工用和農用的不動產租賃的格式應由法令確定。
第5分部 土地規(guī)則
第114條: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應依法律確定保護的一般利益目的的所有土地規(guī)則而定。
第115條:對所有者涉及土地管理和城市規(guī)劃的建筑式樣和一切條件應由法令而定。
第116條:不符合土地規(guī)則但在本法生效前通過合同規(guī)定的所有權使用不受影響。但上述使用不可延伸到限制或禁止它的土地規(guī)則頒布后。
如遇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需要,為公共秩序,法律可另外規(guī)定立即實施的土地規(guī)則,限制所有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