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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010-02-02 17:06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guī)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guī)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fā)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yè)務的專業(yè)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yè)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guī)定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yè)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與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yè)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xù)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蚪K止執(zhí)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zhí)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yè)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guī)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guī)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fā)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guī)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guī)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yè)務:(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jiān)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三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四條 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五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六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ㄒ唬┨峤恢俨梦瘑T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附加協議條款:《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秾S脳l件》是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guī)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咨詢業(yè)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

  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fā)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并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延伸閱讀:權利 責任 額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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