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7 17: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導讀:2013年招標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20日,目前廣大考生應該進入復習備考階段,網校為大家準備了招標師考試輔導資料《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部分,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4.4聯合體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guī)定,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投標是招標投標活動中一種特殊的投標人形式,常見于一些大型復雜的項目,這些項目單靠單一投標人的能力不可能獨立完成或者能夠獨立完成的單一投標人數量極少,投標人通常組成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以增強投標競爭力。
4.4.1聯合體的構成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為了便于投標和合同執(zhí)行,聯合體所有成員共同指定聯合體一方作為聯合體的牽頭人或代表,并授權牽頭人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這種方式常見于工程施工和設計招標項目中,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規(guī)定,聯合體牽頭人應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關于聯合體的構成,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愿行為。
3)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根據《政府采購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墩少徹浳锖头⻊照袠送稑斯芾磙k法》第34條規(guī)定,對于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組成聯合體的成員應是兩個以上的供應商。
4.4.2聯合體的資格條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可以促使資質優(yōu)等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以保證招標項目的質量,防止投標聯合體以優(yōu)等資質獲取招標項目,而由資質等級差的供貨商或承包商來實施項目的現象。
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進一步規(guī)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如允許聯合體投標,應當明確規(guī)定對聯合體牽頭方和組成方的資格條件及其他相應要求。”
對于政府采購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guī)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guī)定的特定條件。
4.4.3聯合體的變更
由于聯合體屬于臨時性的松散組合,在投標過程中可能發(fā)生聯合體成員變更的情形。通常情況下,聯合體成員的變更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得到招標人的同意,如聯合體成員的變更發(fā)生在通過資格預審之后,其變更后聯合體的資質需要進行重新審查。
(1)工程施工招標項目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3條規(guī)定:“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2)工程貨物招標項目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39條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3)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37條規(guī)定:“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在組成上發(fā)生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4)其他類型招標項目
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做相應的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變更后的聯合體資質發(fā)生降低或者影響到招標的競爭性,招標人有權拒絕。
4.4.4聯合體協議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為了規(guī)范投標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如果中標的聯合體內部發(fā)生糾紛,可以依據共同簽訂的協議加以解決。
4.4.5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形式的投標人在參與投標活動時,與單一投標人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標文件中必須附上聯合體協議。聯合體投標未在投標文件中附上聯合體協議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豆こ探ㄔO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0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41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36條均規(guī)定,對未提交聯合體協議的聯合體投標文件按無效標處理。
2)投標保證金的提交可以由聯合體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聯合體的牽頭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所有成員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對聯合體各方承擔項目能力的評審以及資質的認定,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均應按照招標文件的相應要求提交各自的資格審查資料!稑藴适┕ふ袠宋募分幸(guī)定聯合體投標的應按規(guī)定的表格和資料填寫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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