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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詢工程師《組織與管理》第八章(6)

2011-11-23 15:16  來源:  字體:  打印

  三、合同價格

  1.“接受的合同款額”的含義

  業(yè)主在中標函中對實施、完成和修復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額就是“接受的合同款額”,來源于承包商的投標報價并對其確認。

  2.“合同價格”的含義

  合同價格指按照合同各條款的約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務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quán)獲得的全部工程款。

  最終結(jié)算的合同價可能與中標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額不一定相等。

  四、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含義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yè)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nèi)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與分包商的關系

  指定分包商與一般分包商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處于同等地位。承包商負責指定分包商施工過程中的監(jiān)督、協(xié)調(diào)工作。

  3.指定分包的工作內(nèi)容

  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shù)服務等

  五、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1.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

 ?。?)提交工程師決定

 ?。?)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

  裁決委員會在收到提交的爭議文件后84天內(nèi)作出合理的裁決。

  作出裁決后的28天內(nèi)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滿意裁決的通知,則此裁決即為最終的決定。

 ?。?)雙方協(xié)商

  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84天內(nèi)沒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后的28天內(nèi)應將爭議提交仲裁。

  仲裁機構(gòu)在收到申請后的56天才開始審理。

 ?。?)仲裁

  2.爭端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可約定為一名或三名>成員,一般由三名成員組成,掌握如何進行選擇這些成員以及對成員的要求。

  (2)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法律效力,爭端裁決委員會屬于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其性質(zhì)屬于個人委托。

  【例題8-6】下列關于FIDIC指定分包商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
  A.指定分包商可由工程師選定
  B.指定分包商應與業(yè)主簽訂合同
  C.指定分包商不能提供工程技術(shù)服務
  D.承包商不負責協(xié)調(diào)指定分包商的工作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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