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14: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 承諾的效力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 承諾的撤回與遲延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發(fā)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諾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 建設合同通常的訂立方式
注意要約、要約邀請、承諾在建設工程合同及招標投標中的體現(xiàn)。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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