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14: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H.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guī)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條件,就發(fā)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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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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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條同時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民法通則》第6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注意:
(一)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guī)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guī)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ㄋ模┐硎马椷`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ㄎ澹┺D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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