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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重要知識總結31

2011-04-27 16:22  來源:  字體:  打印

  281、 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組成,且附有合同協(xié)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xié)議書

  282、 FIDIC合同條件適用的工程類別:房屋建筑和各種工程,包括工業(yè)于民用建筑、疏浚工程、土壤改善工程、道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

  283、 FIDIC合同條件在傳統(tǒng)上主要適用于國際工程施工;FIDIC合同條件注重業(yè)主、承包商、工程師三方關系的協(xié)調,強調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應用條件前提: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監(jiān)理、按照單價合同方式編制招標文件

  284、 FIDIC《施工合同條件》指定分包商是由業(yè)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他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處于承包商的管理之中,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從暫定金額內開支

  285、 不論何原因,承包人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

  286、 業(yè)主提前占用,業(yè)主占用日為竣工日;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guī)定的竣工檢驗時,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為竣工日

  287、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檢,屬于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的情況,該項檢查試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由業(yè)主承擔

  288、 缺陷通知期: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fā)履約證書(按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為止的日歷天數,次要部位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多1年,個別重要設備1.5年 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2年

  289、 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的原因:合同類型的特點、發(fā)生應由業(yè)主承擔責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質量責任、承包商延誤工其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列金額

  290、 預付款的保函金額==預付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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