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一)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的劃分
事故一般分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同下),或者1 億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以上50 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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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級劃分的要素的界定應當從各類事故侵犯的相關主體、社會關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來考慮?!渡a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guī)定的事故分級要素有三個,可以單獨適用:1、人員傷亡的數量(人員要素);2、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3、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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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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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于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沒有明確其事故等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其社會影響和危害社會程度的大小,比照相應等級的事故相應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