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建《工程法規(guī)》答疑精華:共同訴訟人
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備考進行中,為了幫助二建考生高效備考,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綜合部分關于“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詳細問題描述:
共同訴訟人是什么,后面寫的廣義和狹義是什么。 代理律師是參與人么?
答疑老師回復:
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含2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jīng)當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
給您提供一個小案例,幫助您理解這個問題:案情2000年10月,陳某等六人合伙購買漁船一艘,并推舉陳某任該船船長,該漁船在一次出海捕撈中因丟失網(wǎng)具而無法生產(chǎn)。2001年5月,陳某等六人經(jīng)商量,同意由陳某出面向鄭某借款5萬元購置網(wǎng)具再出海生產(chǎn)。同年5月20日,陳某向鄭某借款,并出具一張借條給鄭某,載明:“今借到鄭某款項人民幣5萬元,用于×××××號船購置網(wǎng)具,月息2%,定于2001年10月底還清。借款人:陳某?!标惸辰璧娇詈鬄樵摑O船購置了網(wǎng)具。此后,該漁船在出海生產(chǎn)過程中,大家鬧有矛盾,且因漁船較小無法到深海捕撈而經(jīng)常虧損,遂泊船停業(yè)。鄭某因追索欠款無著,于是以陳某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償還欠款及利息。處理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鄭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系必要共同訴訟,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并決定通知其他五個合伙人參加訴訟。
狹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民事訴訟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中的主要訴訟主體與非主要訴訟主體:
根據(jù)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權利、義務和同案件事實有無利害關系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對訴訟參與人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當事人屬于主要訴訟主體,而證人、鑒定人等則屬于非主要訴訟主體。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侵犯公民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有權向司法工作人員了解同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訴訟義務有關的某些情況。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翻譯人員除外);有義務遵守各項法律的規(guī)定,服從偵查人員、審判人員指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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