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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2003-11-03 10:35    【  【打印】【我要糾錯】

  杭政辦[2003]33號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qū)范圍內(蕭山區(qū)、余杭區(qū)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qū)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qū)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fā)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ǘ┍簧暾埲嘶厩闆r;

 。ㄈ┎疬w依據;

  (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

  (五)爭議內容;

 。┎疬w爭議的協(xié)商過程和協(xié)商結果;

 。ㄆ撸┎脹Q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嘶厩闆r;

 。ǘ┍徊疬w房屋及人口情況;

 。ㄈ幾h內容;

  (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zhí)岢龅闹鲝執(zhí)峁┳C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ㄒ唬┓课莶疬w許可證;

 。ǘ┍徊疬w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

 。ㄎ澹┓ǘù砣松矸葑C明、授權委托書;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

 。ㄒ唬┍徊疬w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

 。ǘ⿷艏Y料;

 。ㄈ┍徊疬w房屋評估報告;

 。ㄋ模┖戏ㄉ矸葑C明、授權委托書;

  (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ㄒ唬┎粚佟逗贾菔姓饔眉w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范圍的;

 。ǘ幾h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

 。ㄈ┩皇聦嵑屠碛梢呀洸脹Q再次申請的;

 。ㄋ模┏^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

 。ㄎ澹┓课莶疬w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

 。┮呀浐炗啿疬w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

 。ㄆ撸┎鸪杂蟹课,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

 。ò耍┮罁嘘P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fā)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fā)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照本規(guī)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fā)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xù)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

 。ǘ┞犎∩暾埲岁愂鲆庖;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ㄋ模┞犎∮嘘P單位意見;

 。ㄎ澹┵|證證據,核實資料;

 。┲鞒秩艘罁疬w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提出調解意見;

 。ㄆ撸┰儐枲幾h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fā)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通知書》規(guī)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xié)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xié)助,F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fā)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说男彰▎挝幻Q)、。ǖ兀┲返然厩闆r;

 。ǘ┎疬w審批基本情況;

  (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

 。ㄋ模┱{解的過程和結果;

  (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脹Q的依據;

 。ㄆ撸┎脹Q的具體內容;

 。ò耍┰V權;

  (九)裁決機關;

 。ㄊ┎脹Q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

  (二)留置送達;

 。ㄈ┪兴瓦_;

 。ㄋ模┼]寄送達;

 。ㄎ澹┕嫠瓦_。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xù)。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二十二、蕭山區(qū)、余杭區(qū)和市轄各縣(市)轄區(qū)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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