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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1-01 09: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標底的編制、 審核、確定、復審管理,根據(jù)《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其標底的編制、審核、確定和復審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標底, 應當由經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認可的有招標資格的單位自行編制,未取得招標資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四條 招標標底編制單位應建立嚴格的編制、 保密、檔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標底編制工作, 必須與招標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明確委托內容,編制期限、工作質量、收費標準、保密措施等事項,書面委托合同簽訂后,標底編制前,標底編制單位應將合同副本及編審人員名單報送市招標辦備案。
第六條 一般工程應在招標發(fā)包信息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完成標底的編制,大中型工程應在20日內完成標底的編制,因工程情況特殊,在規(guī)定時間內難以完成標底編制的,經市招標辦同意,也可適當延長。
第七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標底編制完畢后,編制單位應分別將建筑、安裝標底及設計底稿、材料清單裝密封,并附其它相關資料,報市招標辦審定。
未經審定的標底一律無效。
第八條 標底編制單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工程中不得分別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的委托業(yè)務或接受同一工程中兩個投標單位的委托業(yè)務。
二、對委托方所提供的資料、文件負責保密。
三、編制標底業(yè)務不得轉讓。
四、接受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招標辦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標底, 應按本辦法第七、第八條要求辦理,但不得對外接受委托業(yè)務。
第十條 市招標辦可以委托經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有資格的單位審核標底,但不得委托該工程標底編制單位進行審核標底。
第十一條 接受市招標辦委托的標底審核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現(xiàn)行工程造價編制規(guī)定及《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核結果和審核意見,并報市招標辦進行審定。
第十二條 標底的審核應當在投標書截止日之后進行。一般工程應在7日內審核完畢, 大型、復雜的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十三條 經市招標辦審定核準的標底應密封保存至開標前。
第十四條 評標標底由招標單位在投標文件截止后, 在下列二種方法中書面確定,并上報市招標辦,其方法在開標時當眾宣布,標底確定方法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1.投標單位的有效報價及二材用量連同經審定的標底 價和二材用量分別相加后的算術平均值和算術平均二材用量作為評標標底;
2.投標單位的有效報價及二材用量分別相加后取各算術平均值的50%,加上經審定的標底價和二材用量的各50%作為評標標底。
第十五條 開標后, 當新的評標標底確定,應按照“杭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計分評標辦法”的規(guī)定實行逐項計分評標。
第十六條 經審定的標底在開標后如發(fā)現(xiàn)全部投標報價無效時,由市建筑業(yè)管理局委托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復審標底,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七條 在開標后定標前, 若該工程招標單位或參加該工程的投標單位兩家以上,對審定的標底有異議,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市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復審。
第十八條 標底經復審與原審定的標底比較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為原審標底有錯誤,由復審部門作出更改標底的書面通知。
1.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及其以上且增減1%及其以上的;
2.工程造價在500萬元及其以上且增減1.5%及其以上的;
3. 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且增減2%及其以上的。
第十九條 經復審的標底, 在市招標辦的監(jiān)督下重新評標,若各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仍為無效時,可由原投標單位重新報價,或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 經復審如標底無誤, 由提出申請復審單位我納標底復審費用。經復審如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則由接受市招標辦委托的原標底審核單位交納標底復審費用。
第二十一條 標底的編制和審核費用在開標后, 發(fā)中標通知書前,由招標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交納。
第二十二條 標底編制單位、 審核單位和所有接觸標底內容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遵守職業(yè)道德。由于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按《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查處,并取消編標單位和人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建筑業(yè)管理局負責解釋。
注:1.報價不包括單列費用。
2.招標單位提供“二材”的,不計算算術平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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