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將在2016年10月15、16日進行,考生朋友們正在緊張的備考中,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分享了房估《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如使用權期間屆滿、提前收回、沒收等。
(1)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處理。依據《物權法》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例題】依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 )。
A.由國家無償收回
B.自動續(xù)期
C.應于屆滿前6個月申請續(xù)期
D.應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xù)期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和終止。依據《物權法》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參見教材P32。
(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情況: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價款。土地使用者在簽約時應繳地價款的一定比例作為定金,60日內應支付全部地價款,逾期未全部支付地價款的,出讓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jié)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是對不履行合同的義務人,采取的無條件取消其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形式。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
【例題】國家可以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包括( )。
A.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
B.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C.司法機關決定沒收
D.房屋滅失
E.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
『正確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和終止。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處理;(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參見教材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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