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chǎn)估價師復習要點:不按時辦理產(chǎn)權證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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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由于出賣人的原因?qū)е沦彿空邿o法取得房產(chǎn)證的情況,自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ㄒ唬┥唐贩抠I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另外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如果購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nèi)不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那么在該期限屆滿一年后,購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出賣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實施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在2003年6月1日上述司法解釋公布實行后尚在一審、二審的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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