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其他類 > 正文
2013-09-23 14: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1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核發(fā)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費用,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申請核發(fā)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費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整。
第3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有污損或滅失之情事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fā)或補發(fā),并依前條規(guī)定收費。
第4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guī)費由臺東縣各鄉(xiāng)(鎮(zhèn)、市)戶政事務所代收后,層轉本府繳庫。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灣當局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