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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09: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0950005100C號令修正發(fā)布第1、5、7點條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辦理公民教育實踐示范學校計畫作業(yè)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xié)助各級學校推動人權校園及公民教育實踐,深化師生民主素養(yǎng),建立友善校園規(guī)范,關懷社區(qū)并開拓國際視野,以善盡公民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yè)
。ㄒ唬┥暾堊鳂I(yè):學校應參考「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及「教育部公民教育實踐方案」,規(guī)劃擬訂全學年(當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示范學校計畫,經學生代表參與之會議及學校主管會議(或校務會議)討論后,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依規(guī)定辦理或計畫書未完備者,不予受理。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學校基本資料及辦理現(xiàn)況。
3.計畫具體實施策略。
4.相關行政配套機制(含配合經費及各項配套措施)。
5.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額度。
6.計畫實施效益及具體評估指針。
7.本計畫與現(xiàn)已進行中之校內外相關計畫之關聯(lián)性及后續(xù)性計畫構想。
8.相關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ǘ⿲彶榉绞剑褐陛犑、縣(市)所屬學校所提計畫應經直轄市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初審后函報本部;臺灣省國立及私立高中職所提計畫應經本部中部辦公室初審,大專校院則徑送本部;經本部復審后循行政程序核定后實施。
。ㄈ┳鳂I(yè)期程:學校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計畫申請,本部于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撥款。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各校計畫之督導,提供咨詢及建議。
。ǘ┍静坑诒匾獣r,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校代表列席報告推動情形。
(三)受補助學校應提報成果報告送本部審查,審查結果執(zhí)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并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jù);辦理績優(yōu)者,依有關規(guī)定辦理表揚。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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