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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7: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關懷與照顧退休警察人員,結合民間力量關懷連系,協(xié)助各項急難救助、獎助福利等事項,以增進退休警察人員福祉,提升照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經內政部核準登記有案之全國性退休警察人員社團組織。
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得為下列使用:
(一)辦理會員代表大會、聯(lián)誼、藝文等相關活動費用。
。ǘ┺k理會員急難救助、貧困、重病住院或死亡慰問、清寒會員子女進修獎助等費用。
。ㄈ┺k理協(xié)助維護治安績效獎助費用。
。ㄋ模┺k理會刊(訊)發(fā)行及其它有關退休警察人員照護事項費用。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由合法全國性退休警察人員團體填具申請補助工作計畫(以下簡稱申請補助計畫),申請本署審查核定依預算額度每年度分上半年及下半年二次補助。
五、本署受理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團體應于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檢附申請補助計畫、經費概算表等函送本署審查核定。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包含主(協(xié))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執(zhí)行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項。
。ㄈ┙涃M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shù)量、單價、預算數(shù)、申請補助金額(注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注(注明用途)等項。
六、申請補助計畫由業(yè)管單位依有關規(guī)定審核簽辦,本署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審核。審核之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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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鶓轿募弦(guī)定。
。ㄈ┓仙暾堁a助項目及相關規(guī)定。
。ㄋ模┯嫯媹(zhí)行后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ㄒ唬┥暾垐F體對于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ǘ┥暾垐F體接獲本署補助核定文后,應填具領款收據(jù)函送本署撥款。
(三)接受補(捐)助團體辦理采購有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
。ㄋ模┙邮苎a(捐)助團體之會計作業(yè),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guī)定辦理;其支出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guī)定辦理。
。ㄎ澹┭a(捐)助案件結案尚有結余款時,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邮苎a(捐)助團體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本署依據(jù)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得先憑領據(jù)列報;審計機關于必要時,派員抽查之。
(七)接受補(捐)助團體領受補助款后,應存入辦理(捐)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依規(guī)定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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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補助團體應于計畫執(zhí)行完竣后(年度終了后二個月)內檢附收支明細表(須詳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實際補捐助金額及支出用途)函送本署備查;其收支原始憑證原申請單位應妥為保管,備供審計單位查核。
2.本署依據(jù)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審核補(捐)助款之運用,并于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將審核及處理結果,通知管轄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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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署得隨時派員了解申請補助團體辦理情形。
2.本署得由人事室及會計室指派業(yè)務相關人員組成推展照護警察人員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實際執(zhí)行情形。
。ㄈ┍臼鹂己搜a(捐)助款之運用,如發(fā)現(xiàn)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jié)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本作業(yè)要點及每季對于受補(捐)助之案件而非屬法令規(guī)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準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信息,公開于網際網絡。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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