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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通過地方立法為學校安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019-01-16 15:31   來源: 央廣網(wǎng) 字體: 打印 收藏

央廣網(wǎng)濟南12月4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專家表示:山東通過地方立法為學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條例明確了其主體責任,規(guī)定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還規(guī)定學校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經(jīng)常性的校園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緊急報警裝置,建立并實施網(wǎng)上巡查制度。

條例明確,中小學、幼兒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lián)系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并采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或者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條例明確,發(fā)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啟動處置預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搶險等措施,并按照規(guī)定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同時報告應急管理部門。

條例列舉了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不得有的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行為,包括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圍堵學校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侵占、損毀學校設施、設備等。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還提出,發(fā)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條例明確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作相應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學生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并將其表現(xiàn)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訓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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